广东省典当行业质量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典当行业(以下统称行业)质量监管工作,强化行业自律,提高业内企业服务质量,依据《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章程》和《广东省典当行业公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行业企业的质量检查工作;行业企业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三条 协会组织业内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内专家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质量检查组,对会员单位进行不定期的随机质量抽查;对违反行业公约行为的业内企业进行重点质量检查;对出现重大经营事故、给行业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业内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第四条 质量检查组的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权查阅、记录、复印被查企业与质量有关的文件资料,有权向被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但检查人员如与被查企业及其客户存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避;检查人员对检查中了解的被查企业及其客户的有关情况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不得泄露给与检查无关的任何人员。
第五条 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行业企业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行约的情况,行业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情况,行业企业的职业道德情况以及检查人员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非特殊情况下,质量检查组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被查企业,并组织现场检查,必要时可根据需要调阅被查企业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七条 检查小组对发现的问题应与被查企业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协会向被查企业发出提示,提请改进;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且性质较为严重的,协会向被查企业发出警示函,提请整改并来年复查;对于检查中出现故意出具虚假、拒绝或阻挠检查工作、拒不按协会要求改进严重错误等情形的被查企业,协会将进行行业内部通报批评、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期刊和其他社会媒介进行公示、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
第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经表决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