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帐款质押流程(适用典当)
应收帐款质押
应收帐款:是指合同期内因商品销售、提供劳务或动产、不动产交易、租赁、补偿等产生而向购入方、承租人、补偿人等债务人应收取的款项。
1、物权凭证及材料要求
1.1必备材料
a、身份证(含配偶)、户籍证(含配偶)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b、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c、根据章程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或有权批准机关所作出的同意质押决议原件
d、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e、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f、债权凭证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据、交易合同、销售(增值税)发票、交接记录、提(运)货单据、收货证明、货物质保书、计量码单等
1.2其他材料
a、企业验资或审计报告(原件或与原件印证后的复印件)
b、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d、企业贷款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
e、与出质应收帐款相关的其他凭证
2、操作重点
除按业务流程及要点操作外,应重点掌握:
2.1调查审核
a、应收帐款本身形成过程中的合法性:即产生应收帐款的债权债务双方都具备承担债权债务的主体资格,相互之间的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
b、应收帐款本身形成过程中的合理性:交易双方本身应与交易的产生、履行、对交易物的使用相匹配。生产型企业、贸易型企业、劳动加工型企业本身及相互之间,具备一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稳定、诚信信誉良好。企业或个人本身及相互之间转让、租赁或让渡财产所取得的应收帐款,应真实可靠,债务人对该财产的使 用、处置正常合理且符合逻辑,债务人因此具有还款意愿和能力。
c、确认应收帐款之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应收帐款本身,不存在诸如提供服务,特许经营或有关知识产权及人身依附性质的法律禁止转让或者交易合同本身约定禁止转让的情形。同时其交易价格公开,符合市场交易一般规则,该交易不存在其他物权负担。
d、评判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可靠性,应收帐款产生的本身、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存在合同约定的附带条件;产生债权债务的客体即原交易物不存在质量或技术纠纷;产生应收收款中的债务人为单向债务,不存在抵销债务的可能或事实;该债务人作为质押关系中的第三债务人具有还款意愿和能力,并将此作为接受质物的主要和核心 依据。
e、查证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并以此同时作为质权价值估算的重要依据。
2.2合同签定
a、合同种类: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质押人签订质押合同,借款人、质押人非同一人的,应将质押人列为共同借款人。
b、应收帐款产生的原交易合同存在担保人的,应同时与原担保人签订继续担保合同,增设质权人为担保权人之一,担保人的担保范围、期限、担保性质不得减轻。
c、与质押人签订的质押合同中,应特别约定,担保权人具有代位权,一旦债务人不按期履行清偿义务,担保权人可以取代质押人直接向第三债务人主张权利。为此,可以另行签订《委托收款协议》或由质押人出具《委托收款书》。
2.3物权设立
a、凭证收取:物权凭证原件及物权处分凭证必须收取,其他凭证亦必须按本节第七条第1款规定收集齐全。
b、质押人或质押双方向第三债务人发出书面债押通知:通知第三债务人即应收款中的债务人是应收帐款质押生效的前提,质权人或质押双方应向第三债务人发出《应收帐款债权质押通知书》,并由第三债务人签收回执,质押通知书应明确:第三债务人应清偿的债务及期限;产生应收帐款债权债务的标的物不存在质量或技术 纠纷,或申明对此放弃对质权人主张债权的对抗;第三债务人与原债权人不存在抵销债务的事实,即该债权债务具有唯一性和针对性,或第三债务人申明就此项质押放弃债务抵销主张;第三债务人确认质权人的代位权或承诺到期代偿,申明对质押双方所签《委托收款协议》无异议;第三债务人确认,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所负 债务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并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债务人确认借据凭证式样及份数,认可质权人所持凭证为唯一债权凭证。
c、办理质押登记,应收帐款出质,应在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以此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