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股权变更条件(参考文件)
一、典当行股权变更条件
(一)股权结构条件
1、典当行股权变更后,其股权结构应符合相关规定,即应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大股东为法人股东,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在51%以上。
2、典当行申请股权变更时,其原经商务部门批准的典当行登记事项应与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事项相一致。
(二)新增股东资格条件
1、新增法人股东资格条件:法人股东应为内资企业,原则上经营满3年且最近2年实现盈利。法人股东本次对典当行的出资额应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2、新增个人股东资格条件:个人股东为18周岁以上中国公民,遵纪守法,无故意犯罪记录。
3、新增股东或增资股东,其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金,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典当行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典当行个人股东。
5、自然人独资企业视同个人股东。
(三)典当行申请股权变更时,应符合下列时限要求:
1、股东进入该典当行应满3年,未满3年,原则上不得对外转让典当行股权。
2、典当行本次变更股权应与上一次变更股权相隔1年以上(以完成工商部门登记时间确认)。
(四)典当行股东转让股权时,协议双方应签定转让协议,并明确转让价格,《典当经营许可证》不得作价转让,协议应由所在地设区市典当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员鉴证。
(五)典当行应依法守法经营,下列情形不予办理变更:
1、上年度年审“B”类通过的,原则上本年度不予办理股权变更及增加注册资本。
2、典当行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3、日常监管及现场检查中发现典当行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4、典当行未按时报送典当行会计报表和经营报表。
(六)其他条件
1、注册资本小于1000万元的典当行,对外转让股权时,注册资本金应提高到1000万元以上。
2、涉及国有资本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3、法人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应主动提供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有关材料和报表。
二、典当行股权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一)典当行变更申请报告。报告应包括股权变更前后情况以及变更原因说明,加盖典当行印章。
(二)股东会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签字和盖章,并附章程修正案。
(三)新进入及增资股东承诺书。各股东应各自承诺: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新进入股东应承诺3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
(四)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由设区市经贸委典当业监管人员现场签字鉴证。
(五)相关人员资料。新进入个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应提交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六)财务审计报告。新进入或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七)出资能力证明。新进入或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应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八)法人股东出资决议。新进入或增资的法人股东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并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我委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以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九)典当行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含变更记录表)》。
(十)涉及国有资本的,应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十一)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应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三、典当行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一)典当行向所在设区市经贸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设区市经贸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正式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同时,核对证件、鉴证股权转让协议,对股东进行约谈。
(三)省经贸委进行申报资料审查,属省经贸委审批权限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需要补正资料的,一次性告知。属商务部审批权限,即典当行对外转让股份达50%以上、或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经我委审查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批。
(四)典当行收到批文后,按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后15日内,将变更情况报我委和当地设区市经贸部门。
(五)省经贸委分别于6月、12月份分两次集中统一向商务部申请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