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典当行业公约
为维护典当行业利益,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规范典当行为,维护典当信誉和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广东典当行业有序、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经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及理事会充分讨论,特制定本公约。
一、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执行有关政策
第一条:严格遵照《典当管理办法》规定,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经营,规范发展。
第二条: 严格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在经营中不得受理明知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更不准为犯罪分子销赃。要协助公安部门打击销赃和诈骗犯罪活动,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发现可疑物品,可疑人员,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条:在营业场所要公开《典当管理办法》统一规定的当期、当率、综合费用率及计算方法。要依照规定标准,收取典当利息和综合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质押、抵押贷款利率和综合费用率,不得随意扩大罚息范围。
第四条:不得以拓展业务为名,擅自变更或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监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严格按照年审的要求,做好材料上报,自觉接受年审工作。
二、 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第六条:按规定统一行业标识,包括典当招牌式样、工作人员服饰、胸牌及相关证、徽。工作人员上班应佩戴服务牌。
第七条:营业厅内应设立服务台,接受客户的业务咨询;应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对典当行的全面监督;悬示“典当业务须知”,须知内容应有向客户告之典当业务的基本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八条:营业机构执行亮证经营,必须在营业厅醒目处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九条:在经营中,以服务社会,支持生产,活跃流通,便利群众为宗旨。急顾客所急,对有特殊困难的客户提供上门服务。
第十条:接待客户做到核对身份,认真记录,如实记载当品品名、规格、特征并妥善保管好当物、当票。做好当物的防火、防盗、防霉、保险的工作,除不可抗拒因素外,要确保当物安全完好,在当期内不得出租、出借、使用当物。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有义务揭发、举报各种非法典当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打击,以共同营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 公平、公开、平等竞争
第十二条:典当行之间本着同行一家,团结协作,互通信息,相互支持,规范服务,联防风险,杜绝不正当竞争。
第十三条:不得以任何手段谋求某一区域中的垄断。如采用拉关系,秘密协议等手法,阻止和排斥其他会员在自己营业机构周边地段正常设立营业机构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
第十四条:不得将自己典当业务中已形成的和正在形成的风险以任何形式转嫁给其他会员单位。
第十五条:不得以任何手段拉拢、争抢其他会员单位已商定和正在洽谈的各项典当业务。
第十六条:不得以任何形式窃取或披露其他会员单位的经营状况、盈利水平、资产质量、以及尚未实施的重大业务举措和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不得以宣传业务名义通过媒体或其它形式,片面夸耀自身优势,抵毁或贬低其他会员声誉,做出有损别的典当行形象和利益的言行。
第十八条:会员单位之间如发生业务纠纷和其他争议,应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必要时通过协会协调。
四、行业自律守则
1、以诚实守信为荣、以欺骗违约为耻;
2、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3、以客户至上为荣、以刁难客户为耻;
4、以扶危济困为荣、以高利盘剥为耻;
5、以救济解难为荣、以趁火打劫为耻
6、以活跃经济为荣、以阻碍经济为耻;
五、奖励和违约的处罚
第十九条: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单位,经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机关同意后,给予表彰和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公约行为,视情节轻重,由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对责任企业做出不同程度的劝导和警示,包括检讨、警告、通报批评等。
第二十一条:协会秘书处是受理社会各界、客户及协会会员单位对违约行为举报的专门机构,理事会是对违约的典当行进行有关处理决定的机构。对违约行为的事实调查取证,由秘书处组织实施。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公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公约由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