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创新与风险防控
自2005年 辽宁省正式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以来,广大农民拥有了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但林木生长周期长,农民短期不能获益,面临着资金周转问题,为此, 辽宁省清原县各金融部门把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深化集体林权配套改革的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拓宽林业融资渠道,为林业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为推动全县林权 配套改革向纵深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文通过总结清原县金融机构帮助涉农森林经营主体利用林权优势开展融资的做法,进一步研究分析林权抵押贷款在操作 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以求进一步提高林权抵押贷款质量,为广大林农、涉林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涉农森林业主提供更为安全快捷的融资服务。
清原县林权制度改革及林权抵押贷款投放基本情况
清原满族自治县地处辽宁省东部山区,县域面积39.21万公顷,其中林业占地面积30.83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78.6%。2006年清原县被确定为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验示范点,2007年底集体林主体改革全部结束。林改后,森林经营的主体由原来的188个行政村变成7万多农户,广大农民拥有了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清原县加大林地资源开发力度,现已初步形成了以林下特色产业、经济林培育、林木及林产品特色深加工和森林生态旅游为支柱的林地经济体系。据调查,自2006年起清原县域金融机构开始试点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到2011年清原县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余额1.9亿元。目前,清原县8家金融机构中已有4家开办林权抵押贷款,2006年以来已累计投放林权抵押贷款5.2亿元。
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创新的探索与实践
(一)积极拓展林权抵押贷款融资范围, 丰富贷款品种。近几年来,清原县金融机构在当地人民银行窗口指导下,积极探索创新林权抵押贷款融资模式,全面放宽了县域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开办准入机 制,形成了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的格局,改变开办机构数量单一状况,由农民自主选择贷款银行。在贷款对象上,继续在以支持农民为主的同时,不 断推进对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企业和重点林业项目林权抵押贷款的发放工作。在贷款额度、贷款周期等方面给予放宽。丰富信贷 品种,探索以林权证提供担保为核心,通过多种形式的组合担保贷款方式,满足不同贷款群体的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推进农户信用评价与林权抵押相结合免评估、可 循环小额信用贷款。积极开办村民联保贷款业务,结合农村“道德信贷工程”,对“星级文明户”发放10万元以内的小额林权贷款。鼓励开展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法人及成员的授信,并探索林业合作组织与林业信用担保收储中心相结合的各种信贷创新。推动更多的保险公司进入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领域,积极开展以林木风险为标的的多种“信贷+保险”产品。按照各县(区)以地方财力承担比例不超过80%的原则,大力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
(二)建立并完善“涉林”金融服务平 台,打造良好的融资服务环境。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林业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搭建了林权抵押贷款金融服务平台。清原县各 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强化完善县林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和乡(镇)林业综合管理服务分中心的融资对接职能,做好与金融机构在林权抵押贷款方面的融资对接服务, 开辟了惠农服务直通车。
(三)建立“涉林”贷款风险防范机制, 保障贷款安全。为防范信贷风险,清原县启动了县级林业信用担保收储中心及其他形式担保公司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了涉林专业化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县域融资平 台的功能与作用,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支持各类法人成立林业信用担保收储中心,实行林权抵押贷款担保放大10倍的比例要求,积极开展符合地域特点的担保业务。
(四)积极落实惠农政策措施,更好服务山区林农。金融机构、林业部门采取合理办法,减免林权抵押贷款手续费用,评估费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理比率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加林权抵押贷款相关费用。对于10万元以下贷款免评估,真正减轻了林权抵押贷款人的贷款负担。并采取切实措施,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林权抵押贷款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同时简化了手续,缩短了贷款审批时间,有效地为广大农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
县域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潜在风险分析
(一)林权价值评估没有明确的统一标 准,县域缺乏森林资源资产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借款人在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时,为了能取得更多的信贷资金,可能要求评估机构高估其用于抵押的林木价值。由 于林木的优劣、年限、品种、成林、过熟林比例相差甚多,且林木评估市场还不十分完善,可能会造成用于抵押的林木评估值虚高,影响信贷资金的安全。
据调查,进行林权抵押贷款时,必须到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同时需要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认定。但目前县域范围内很多林业主管部门无此评估项目,也无此社会中介评估机构,更无此专业评估人员,这是当前制约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因素。
(二)缺乏林权交易机制,存在集体林权 处置变现的不确定性。由于没有统一的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和法律法规,缺乏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没有林权交易中心,交易信息、市场行情不明,限制了森林资源 的流转。以集体林权抵押的贷款,若到期不能按时偿还,银行处置抵押物时,面临着贷款存续期间村镇领导及村委会代表更迭,抵押合同不能继续执行,抵押物无法 变现的不确定性风险。
(三)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不利于林农及时偿还贷款。目前清原县8家金融机构中仅有4家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其他金融机构还处在观望状态中。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林业的扩大再生产和科学管理,林木的生产周期又比较长,一般成材需要7年以上,而贷款仍以一年期为主,最长的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既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又给林农偿还贷款带来了困难。
(四)森林火灾对抵押物造成损失的风险。虽然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工作抓得比较扎实,但火灾总是不可避免的。火灾对林木的损害尤其是对10年以下树龄的林木损害最大。幼林因过火而枯死造成木材价格低下,有可能造成实际价值不足以覆盖贷款本息。
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策宣传力度。要像当年抓土地联产承包制一样调动农民经营山林的积极性,广泛宣传林业产业发展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让农民真正认识到林地、林木也是生产资料,能带来较好的预期收益。
(二)统一做好协调林权登记、森林资源 评估、森林资源流转等项业务,实施林权抵押权证制度,明确相关操作程序,依法有效评估是开展抵押贷款的前提。林权评估部门应是由林业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单 位。同时建立严格的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合法有效的保证林权登记。林权登记部门应建立现代化的计算机登记网络,能够完整记录林木以及林权抵押贷款的详细数 据。创建林权抵押贷款良好环境。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地方政府、林 业、税务等部门,应对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给予积极的政策支持。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经营贷款项目、林农林业资源开发贷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贴息。在税 收方面,应将原来分散的林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整合,使国家对林业产业税费扶持政策更加明确。同时,通过对到期贷款回购和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收储、经营、 拍卖等方式,加大对银行机构信贷风险的分担力度,切实解决林业企业和林农贷款担保问题,清除制约信贷投放瓶颈。同时,延长对林业产业发展的贷款期限和宽限 期。配合林权制度改革,建立面向林农的小额贷款扶持机制,适当延长林业专业化生产企业的贷款期限,使之与林木生产周期相匹配。
(四)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长效工作机制。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的信贷业务,因在资产评估的准确性、资产的流通转让、抵押贷款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林权改革的配套措 施。同时,为使贷款业务得以大力推广,还需要在地方政府、林业部门、金融机构以及林农之间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探索解决林权改革和林权抵押贷款发展中 存在的问题,防范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