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是互联网金融的立身之本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非常迅速,这对于许多商业银行来说都是难以企及的,但随之而来的互联网金融安全问题也迫切加大了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互联网金融具有信息技术安全性有待提高、业务操作存在潜在风险、法律体系与规章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等风险,本文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点,安全性、业务操作和法律方面风险的特点,社会系用体系和数据等成因分析入手,提出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余额宝,风险管理
一、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点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3年年报指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主要表现为:P2P(个人对个人)借贷平台从事金融业务,但现有法律规则难以明确界定其金融属性并进行有效规范。二是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资金存管存在安全隐患。特别是P2P借贷平台会导致大量资金沉积,容易产生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的风险。三是风险管控机制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性风险。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单方面追求提高盈利收入从而扩大经营范围,采用的一些交易类型具有高风险性,而这些交易模式并没有建立用户身份校验、交易历史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这些网络平台就成为一些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还有一些网络金融企业忽略了内部管理的重要性,平台的信息安全保护层级偏低,容易造成客户的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
根据以上年报不难发现,互联网金融本身和传统金融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两者并不冲突。目前对互联网金融并没有一个界定清晰的概念。但是不管怎么定义互联网金融,让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还是应该遵循金融业的一些基本规律和内在要求,其核心还是风险管理。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及成因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点。
一是信息技术安全性有待提高。目前,网络通讯系统平台处于充分开放的自由状态,安全管理不规范,信息系统一旦遭到计算机病毒侵入及电脑黑客的恶意攻击,极易导致交易主体资金损失。
二是业务操作存在潜在风险。在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快速扩张模式下,当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对操作要求了解不够深入时,业务人员因操作程序不规范、操作流程不统一容易导致操作失误。
三是法律体系与规章制度建设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现有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法律及部门规章等监管法律法规都是在传统金融体制下逐步发展和完善的,面对迅速扩张的互联网金融业务,上述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互联网金融业务明确的监管界限与法律约束。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原因。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主体缺乏管理经验。当前,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良莠不齐,从业经验匮乏、风险控制意识薄弱等管理原因成为互联网交易主体发生金融风险的硬伤。以互联网平台迅速扩大的网络贷款业务为例,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金融准入门槛低、监管机制并不十分完善,导致网络小贷公司遍地开花,层出不穷的“跑路”事件已成为大众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壮大的焦点和热点。
其次,社会信用体系有待健全。由于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获取和共享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信息成为信用体系建设的最大瓶颈制约。目前,现有的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库难以涵盖全面、有效的经营活动,互联网金融平台蕴含着大量潜在的金融风险隐患。在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环境下,互联网业务交易背景未能与实体经济有效对接,个人信息保护受法律法规和道德风险制约,面对几千万小微企业经营者、贫困群体等受众对象,纯粹依靠虚拟世界的信息去开展风险评估困难重重,违反商业道德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信息泄露等违法行为缺乏制约,相应的法律法规需要尽快完善,囊括全覆盖信息采集、制度建设、信息共享、有效对接等环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三,网络系统数据采集和保护机制亟需完善。由于互联网金融平台业务操作便捷,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系统技术不健全、网络技术安全存隐患的情况下开展业务,容易遭受黑客攻击,涉及交易者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数据丢失现象随时可能发生,相关数据库管理的可靠性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相应的保护机制亟需完善。
第四,违法违规现象有所突显。网络金融的迅速发展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鱼龙混杂,从事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主体素质良莠不齐,非法募资、第三方电子支付抽奖、发放礼券等变相博彩行为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违法违规现象表现出继续扩大的趋势。这些问题归根究底在于立法滞后和监管不到位,如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电子支付业务、以宜信为代表的人人贷业务则无明确的监管部门,主要靠行业自律,而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小贷公司则由地方政府监管,这些监管体的错位导致监管标准不一,容易引起业务混乱从而产生互联网风险。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措施
(一)加快立法进程,统一监管标准,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国家应当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体系。首先是严格界定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条件,提高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学习传统商业银行的准入制度,制定业务准入监管政策。其次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规范行业间的公平竞争。目前利率市场化正在逐步实施,根据商业银行既有标准,要求开展小贷业务的网络公司设立存贷比及风险拨备制度,同时设定贷款最高限额,从而保证与传统金融的公平竞争。最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制度。将网络融资纳入社会融资总量,要求网络融资平台报送有关数据报表,建立完善的网络融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并对网络借贷资金的流向进行动态监测,合理引导社会资金的有效流动。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
一是按照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要求,将网络融资平台公司、网络货币交易商纳入反洗钱监管流程。二是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督促小贷公司及参与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加强科技系统建设和灾难备援体系,提高抵御网络攻击的能力,保护投资者的敏感信息,提升投资者网上交易安全防护水平。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明确规定。
(三)关注消费者群体,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是加强对关联行业的业务交流,积极开展区域间的协调互动,逐步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合作机制。二是充分利用各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资源,积极构建调解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沟通平台,有效畅通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渠道。三是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安全教育,全面普及互联网金融安全知识,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能力。
(四)构建有效的横向合作监管体系
一是对于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一行三会”可在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实施延伸监管。二是对于网络支付,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行业标准制定者以及法定货币的发行、管理机构,应承担第三方支付、网络货币的主要监管责任;而基于支付机构衍生出来的基金、保险、理财产品销售职能,人民银行可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建立对支付机构的功能监管体系。三是明确网络融资的监管主体。网络借贷具有跨地区的特征,依托人民银行在支付清算、征信体系方面所具有的监管和信息优势,建议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监管,形成全方位联合监管体系,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以有效防范风险。
(五)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给银行传统业务带来了挑战,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理财所带来的银行存款搬家和经营成本上升。利率市场化将以市场统一的资金价格,规避互联网金融利用的政策漏洞。解决此类问题:一是要在央行主导下尽快建立健全自主定价机制,逐步放开存款利率波动限制,逐步由市场化的基准利率取代人行基准利率,从而形成完善的市场利率体系。二是相应完善配套的金融制度,如建设完善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清算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