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法律风险识别
一、立法变化风险
(一)后法设定了优于前法的优先受偿权
1.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2.199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3.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 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4.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1)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5.2007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国典当网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法律无具体实施办法或执法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背离法律的意图,使得实际操作不可能:
1.《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2.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3.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三)费率标准的变动(下降)中国典当网
1.1996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典当费用包括服务费、保管费和保险费等,其月综合费率最高不得超过当价的45‰。
2.2001年8月8日的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
3.2005年1月1日《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 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 日收取有关费用。
(四)典当行业准入标准的变动
1.2005年1月1日《典当管理办法》出台,提高门槛,降低费率。中国典当网
2.2005年一2010年,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每年都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从地域上看,这些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几乎涵盖全国所有省市。短期内极大地增加了市场的竞争风险。
二、权利瑕疵或被撤销产生的风险
(一)善意收赃
1.《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三条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中国典当网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按个人所有财产被盗窃,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都有向盗窃犯要求赔偿所受损失的权利。在盗窃犯下落不明或无力赔偿损失的时候,双方中就必有一方要受损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一般的都无过错,把赃物从不知情的买主手中追还失主,也无 非是保护失主的所有权。在法律尚无规定以前,我们的意见是:除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公共财产应另行研究外。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间的问题可按以下原 则处理。
(1)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但如果失主愿支付价金要回原物时,应当准许。
(2)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
由此可见,《物权法》虽明确了有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善意范围的届定还相对模糊,对此有待于新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以完善。
(二)权证被撤销中国典当网
《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解决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填补了我国立法上的空白,有利的保护了典当行今后的业务开展,降低典当风险)以房产证被撤销为例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抵押人的房产证系提供虚假材料(如房客伪造与房东的交易文件)骗领,典当行根据合法的房产证进行抵押借款业务,经登记取得房地产他项权利。原权利人发现后要求撤销产权证。法院判决撤销房产证后,以抵押人系无权处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典当行虽无任何过错并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最终却因丧失抵押权 使得借款无法追回。
2.原权利人已死亡,抵押人伪造死者的授权文书甚至假冒死者将房屋出售给自己。典当行根据合法的房产证进行抵押借款业务,经登记取得房地产他项权利。其他继承人发现后要求撤销产权证。法院判决撤销房产证,以抵押人系无权处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典当行虽无任何过错并进到了审慎审查义务,最终因丧失抵 押权使得借款无法追回。
3.抵押人在与前手进行房屋交易时,其前手权利人侵犯了原共有人的利益(如夫妻一方出售房屋未经另一方同意)。典当行根据抵押人提供的合法的房产证进行抵押借款业务,经登记取得房地产他项权利。房屋原权利人的共有人以房屋买卖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宣告无效并撤销产权证。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并撤 销房产证,以抵押人系无权处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典当行虽无任何过错并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最终因丧失抵押权使得借款无法追回。
4.原权利人一女多嫁,行政机构审查不严,造成存在多个权利人、多份房产证。典当行根据抵押人提供的合法的房产证进行抵押借款业务,经登记取得房地产他项权利后,某个权利人以其在先的权利为由要求撤销其他人的产权证。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并撤销房产证,以抵押人系无权处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典当行 虽无任何过错并尽到了审慎审查义务,最终因丧失抵押权使得借款无法追回。中国典当网
上述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1)不动产的善意取得;(2)登记机关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3)典当行的审查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物权法》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由此可见《物权法》已确认登记机关的职责是实质审查。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依照该条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该条将长期以来仅停留在理论上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条文化、规范化。
《物权法》第十二条登记机关的实质审查义务、第十五条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效力的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有利的保护了典当业务交易安全。
三、诉讼风险
(一)法律解读和适用的风险
1.格式条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中国典当网
2.显失公平问题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费率标准问题
部分地区的法院不认可典当行业的综合费率,认为典当的“行规”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造成的。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学基本理论。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违背的一律无效。违背的意思既包括对上位法具体条款的违背,也包括对上位法基本原则 的违背。典当在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从我国恢复典当行业以来,仅仅是因为主管部门的变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商务部,公安部等先后发布过三个规章。从这三个规章关于典当的定义来看。典当均是作为质押或者抵押借款来对待的,典当的法律属性实际上是一种质押或者抵押担保性质的借款,只不过发放贷 款的主体不是银行而典当行而已。既然属于质押或者抵押借款。其行为就必然要受到民法通则,相关借贷的司法解释的规范和制约。同时其和金融借款之间的行业规范和盈利水平不能有太大的差距,否则就会影响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仿照《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答的基本原则,借款行为必须符合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 实信用的原则,高利贷不受法律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把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认定为高利贷。
实际上前后三个典当规章,均规定依照法定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原则。也就是说,典当行业也不允许实行高利贷。《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 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但在一些案件中,借款人向典当行支付的本金以外的利息和费用远远超出的一般的高利贷的范围。究其根本就在于典当行除了可以收取法定的利息外,还可以收取综合费用。什么是综合费用?其收取是否合理、合法常常成为争论的焦点。在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商务部、公安部的两个规章中,只表述“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但在最早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中却明确规定“典当的费用包括服务费、保管费和保险费等”。结合三个规章关于综合费的表述,有些地区的法官就认定综合费是服务费、保管费和保险费及其他和典 当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直接费用。其特点应该是以实际发生为主。如果不发生,则不能收取。
服务费应当是在办理典当过程中发生的如办理抵押手续进行抵押登记实际支出的登记费,交通费等。其费用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票据为准。如果没有票据的,法院仅应当支付合理范围内的费用。超出合理范围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部分案例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对于综合费用有约定,也没有违背当时的部门规章。但因为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的效力一旦法院认为双方的约定内容违背了《民法通则》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不予法律保护。在诉讼实践中,当事人在到期不能赎当的情况下,以约定显失公平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案例也有发生。也有在被诉后以违背《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无效。中国典当 网
4.动产还是不动产适用费率不同:如混凝土搅拌站,究竟应认定为动产还是不动产。
5.法院可能支持的银行处罚利率低于典当行业商业利润商业贷款利率.加收30-5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第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第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一 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四、对2001年1月1日(含2001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01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第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司法程序时间风险
借款人恶意诉讼,反复申诉和上诉,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执行、审计、评估等程序,在时间上无限期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中国典当网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三)司法程序经济成本风险
诉讼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
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2)申请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1)第一审案件受理费;(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3)再审案件中。
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四)司法地域风险—地方保护主义(兼谈管辖)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他负责,受他监督。
但实际上,各级司法官员归同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挑选和管理、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司法赖以运转的资源也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划拨。结果往往导致法院成为名副其实的“地方法院”而不是“国家法院”,法官也往往成为“地方法官”而不是“国家的法官”,司法独立在一些地区无从谈起,法官难 免会成为地方利益的“保护伞”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司法工具。
地方保护主义对法治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就已经严正指出:“司法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产生、蔓延,严重危害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权威”,这种危害几乎贯穿在诉讼的每个阶段:在案件管辖上,为抢占处置相关财产或利益的有利地位人为制造假案予以受理;有的明知外地司法机关已依法受理,仍以同一事实、理由重复立案;在案件审查上,有的司法机关为保护本地区当事人的利益,不惜故意混淆经济经纶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有的司法机关为减少 本地当事人的损失,亦不异先来个违法的诉前保全,强行冻结或先行划拨以不让本地资金外流;在司法协助上,为本地当事人通风报信,出谋策划,帮助当事人逃避或隐匿财产等等,对司法权威和法治的统一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地域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根据案件的标的额大小,以及案件的性质、种类、社会影响等等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审理。
(五)司法人脉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询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法律保护风险
(一)对担保人的法律保护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二)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律保护
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三)对于善意第三人的法律保护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四)对债务人的法律保护
八种财产不许查封、保障最低生活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2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中国典当网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五)对税款的法律保护
税收优于无担保的债权;税款发生在抵押、质押、留置前的,税收优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六)对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五、恶意经营风险
(一)典当业的禁止行为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4)对外投资。
第三十四条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二)恶意经营的相关法律后果
1.故意收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洗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非法集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 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非法吸收存款: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5.其他:如枪支质押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是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出借枪支行为的一种形式,应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 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