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企业联合放款业务创新
为了促进当前典当业实现科学的、又好又快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为了适应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和即将出台的《典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解决好当前乃至今后当户资金需求较大与单一典当公司资金供给有限的矛盾,典当行业应借鉴银行银团贷款融资模式,整合各中小典当公司的经营资源,逐步推行联合典当经营方式,以利典当业共同做大做强。
一、什么是银团贷款及银团贷款产生的原因
(一)银团贷款的定义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牵头行(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二)银行业产生银团贷款的主要原因
(1)随着经济的发展,单一银行的资金供给不能满足日益发展壮大的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资金需求;
(2)分散风险和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的需要;
(3)资本约束的客观要求;1988年•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促成,出台了全球银行业共同遵守的“巴塞尔协议”,第一次提出了资本充足率,核心是强化对银行的资本约束。
二、银行银团贷款对典当业的借鉴意义
1.典当与银行在单体公司资金供给有限与客户资金需求较大的矛盾的一致性决定了典当业可以借鉴银团贷款经营模式。
由于历史的客观的原因,目前全省的典当公司普遍资金不大,或说有的公司前期业务已占用了相当一部分资金,账上可用资金有限,因此经常遇到大的业务来了,单一公司吃不了。明显表现为资金供给不足,从而导致业务流失。这是事物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因资金有限有业务又不能做从而导致好多公司本来有限的资金还经常闲置,运用不充分。而借鉴银团贷款的经营模式,则正好可以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资金和其他资源•联合去做某一笔大业务•就可以极大地满足各类客户的资金需求,不仅可以保证业务不流失,单一典当公司业务可做大,也带动众多的公司把小的分散资金积聚起来一起做大。
2.典当与银行在分散和防范业务风险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典当业可以借鉴银团贷款经营模式。
单一典当公司集中资金向某一客户提供太大的典当融资,由于风险过于集中一旦产生风险,单一公司如果不能很好的化解且不能承受,则会使该公司陷于困境,甚至是破产。而借鉴银团贷款模式,由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典当公司参与典当融资,则在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下,可以相应的分散风险,即使出现了无法化解的风险,彼此都不会伤筋动骨。更重要的是,由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典当公司参与联合典当,则从业务调查开始就可以利用众多公司的集体智慧,共同对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判断、决策,以及出现风险后采取联合的力量去控制和化解,这就可以大大降低业务的潜在风险,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风险。
3.典当与银行在满足监管要求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典当业可以借鉴银团贷款经营模式。
无论是现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还是即将出台的《典当管理条例》都要求典当公司对单一当户的典当余额及单笔的典当金额有明确的比例限制,突破限制则为违规。而借鉴银行银团贷款的模式采取联合典当,各参与典当融资的典当公司则可以根据各自的注册资金规模,在不突破规定比例的情况下,联合向单一客户办理典当业务,就可以很好的规避政策风险,满足监管的要求。
三、如何借鉴银行银团贷款开展联合典当
(一)借鉴银行银困贷款确定联合典当的基本思路
首先,我们可将这种借鉴模式定义为联合典当。其内涵就是:以一家典当公司为牵头公司(或称代理公司),其他一家或多家典当公司为参与公司,基于相同的典当条件,依据同一典当协议,按照共同调查,共同评估,共同放款,共担风险,共享盈利的原则,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通过牵头公司统一办理抵(质)押登记并向当户提供典当融资的典当业务。
其二,开展联合典当应该是各典当公司自觉自愿的经营行为,组成的联合团队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长期的;可以是松散,也可以是固定的;但一定是彼此了解的,信息对称的,且遵循诚实信用以及资源共享的原则。
(二)开展联合典当的方法
(1)拟定统一的联合典当操作办法。由协会牵头负责,召集相关的专业人士,借鉴银行银团贷款操作模式,结合典当行业的特点,拟定可供行业内各公司统一操作的联合典当操作办法,经省一级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核认定后,则作为各公司共同遵守的规范的操作模式。
(2)不等不靠,鼓励探索。在操作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各公司可参照银行银团贷款的做法和原则,结合自身和行业的实际,采取摸着石头过河的办法,先将业务做起来,边探索,边总结,边提高。但有一点必须严格坚持:每次合作各参与公司一定要签定可供各参与公司共同遵守的协议,而且办理的抵(质)押登记各参与公司的权利要平等并受法律保护。
(3)抓试点,再推广,以点促面。可先在条件较为成熟的省会中心城市的各典当公司间,按照自由自愿的原则,并在监管部门及协会的支持和引导下开展试点,试点期间,协会及时进行跟踪总结,在此基础上向各地市州推广。
(4)广泛联合,促进行业整体发展。待时机成熟,可实行跨市、州的全省范围的联合典当,实现更广泛的资金资源和客户资源的联合,以促进全省全行业的共同发展。
四、开展联合典当的可行性
1.历史赋予典当业新的地位、作用和业务内涵,使典当业开展联合典当成为必然。今天的典当已由单一的传统民品典当,发展成为多渠道、多品种、多功能为社会提供融资服务的有效手段,而且成为金融业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有力补充,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融资需求,必然需要典当业去克服传统经营方式和资金规模的历史局限性,走联合典当的道路。
2.开展联合典当是生产社会化的趋势所在。随着经济日趋全球化和生产日趋社会化,单一企业独立完成某一生产的全过程已成为历史,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转移。典当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在自有资本有限,而且资本约束突出的情况下,客观趋势促使当今的典当业必须通过联合典当来拓宽自身的业务渠道。
3.市场对典当业的各种资金需求为典当业开展联合典当创造了大量的需求条件。在现实经济社会中,众多的企业逐步认识并体会到典当业短、平、快的经营特点能够很好的满足其急需的资金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急需的大额资金需求在银行业不能及时解决其燃眉之急时,更多倾向于典当,这就为典当业开展联合典当创造了极好的市场需求条件。
4.典当企业谋求新的业务增长点的欲望是开展联合典当的强大内动力。现在越来越多的典当公司深感传统的经营方式不能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加之资本的有限,资源的有限,业务技能的老化,监管对资本约束的规范及力度的加大,加之新形势下业务的复杂性所带来潜在风险的不确定性,等等,各典当公司在维持一般性的经营运作的基础上,纷纷希望克服传统经营的历史局限性,谋求新的经营方式为公司创造新的业务增长点,而联合典当在当前恰好可以帮助各典当公司满足这一欲望,这无疑是开展联合典当最强大的内动力。
5.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积极倡导和大力支持为开展联合典当创造了极好的外部环境。近年来,各地商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开展联合典当极为重视,认为它是促进全行业整体做大做强和科学快速发展的有效措施和途径。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大力倡导和支持联合典当业务的开展•例如•湖北省商务厅及省协会由吴福海会长带队在全省作调研,并在2010年的年会上将联合典当作为专题提出来让大家研讨,并希望会后能有所成效乃至今后在全省推广;武汉市商务局、市协会近年来一直倡导这项工作,并由专人在协会简报上发表专题文章,今年协会年会上,谢小青会长在工作报告中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后工作的重点,等等,这些都无疑为基层典当业将开展联合典当的设想变成现实创造了极好的外部条件。
6.有银行银团贷款作为借鉴,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银行银团贷款的产生也是因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资金需求的变化,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和风险内控的需要所产生的内动力以及资本约束的客观要求等诸多因素而应运而生的,经过若干年的实践,总结积累了很多经验,并形成了较为完善成熟的操作办法和管理办法,为我们开展联合典当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五、开展联合典当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一)各典当公司的经营理念和观念问题
由于历史的种种主客观原因一些地方的典当业在经商或经营理念或观念上往往存在一个致命的弊端,那就是如果有生意来了,要么一个人独做,要么一个人吃不了宁可让生意烂掉也不让给别人。不能形成象历史上的浙商、晋商那样抱团取暖,合作共赢。如果不认识和改变这种狭隘的经营和经商理念或观念,要开展好联合典当是不可能的。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1)要坚持树立全局观念和做强全行业的观念。各典当公司尤其各公司的管理层和决策者必须坚持大局观和整体观,要有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的意识,要敢于并善于把自身一个公司吃不了的资源拿出来让吃不饱或资金暂时闲置的公司共享,以促进典当业整体的发展。
(2)要坚持向温州人学习,走共同做大做强的道路。温州人如果有生意来了一个人能做的就自己做一个人做不了一定会联合其他温州人共同做,绝不让生意流失。正因如此,温州的整体经济始终走在全国的前列。这种做法值得典当业的同仁很好的学习。
(3)要坚持处理好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各典当公司之间在业务上既是竞争对手,又是合作朋友。典当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是采取不正常手段盲目杀价,争抢客户的恶性竞争,而是优质服务与专业效率的竞争;典当企业之间的合作是资源整合,互利互惠一致对外的平等合作。典当企业的竞争与合作不是相互矛盾,而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二)关于监管政策问题
现行《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典当行不得集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典当行不得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违反以上规定一般要处5000元一30000元的罚款。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联合典当是否适用以上规定,这是很重要的政策界限,否则,联合典当就无法实施。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我们不要简单地将联合典当认定为集资或属于向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而应视为典当业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业务产品上的创新和经营方式上的转变,更重要的是,这种创新和转变不是以扰乱和破坏经济、金融秩序为目的,也不会造成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相反,它在促进典当业自身发展的同时,还极大的满足社会资金的需求,有益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希望监管部门不要简单的对号人座。
(2)任何政策的出台都有历史局限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变化,各种政策也应随之修改和完善。就金融业而言,很多业务产品不是都先有管理办法才后有操作办法,有相当一部分是先有操作办法,业务干起来了,然后再出台管理办法。因此,我们期盼监管部门在肯定联合典当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有针对性的出台相应的监管办法,或修改、完善现行的管理办法。
(三)关于抵(质)押问题
我国行政登记机关现行的抵(质)押登记办法基本上都是一个权利证明只对应一个权利人,而联合典当则是多个债权人向一个债务人融资,而债务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又只能对应一个债权人办理抵(质)押,这就给联合典当最终多个债权人债权的保障和实现带来法律障碍。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两点建议:
(1)行业监管部门发挥政府的职能优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的协调优势与办理房地产抵押和股权质押的政府登记机关,尽快进行协商和沟通,力争能在一个权利证明对应多个权利人上实现突破。据了解,有的地方房地部门在房屋登记上已有新的变化,比如夫妻共有房产的办证登记就将实行主辅两证登记,这为典当业开展联合典当实现抵质押的突破创造了条件。
(2)如果暂时不能实现抵(质)押的突破,则在办理联合典当业务时,各参与的公司应在签署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一个权利证明所对应的一个权利人的权利包含多个权利人的权利,大家对被抵押的物权按比例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还应明确约定未来公平受偿的金额及受偿方式,以及保证平等受偿的相应制约条款和违约条款。另外,做了这样的业务,由于抵押权人只有一个,放款也以一家为主,因此,监管部门一是不要认定牵头的公司属违规经营;二是不要认定其他联合参与公司属信用放款。
尽管目前开展联合典当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作为符合当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需求,且符合典当业内在发展需要的一种新型的典当经营方式一定会被实践所接受,被社会所认可。据了解,随着物机法的深人贯彻落实,有些省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始推出对同一个抵押物登记多个抵押权人的新举措,这些利好对联合典当方式是一个鼓励。很多地方的一些典当公司已经开始尝试这种经营方式并且尝到了甜头。相信:有各级监管部门的大力倡导和支持,有各级协会的鼎力引导和帮助,有各典当公司的积极参与和探索,各地的联合典当一定会顺利的开展起来,并且会取得成效,最终成为典当业的一种新的主要的经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