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务操作规程
一)交当
概念:
当户执合法有效证件及当物所有权证明将当物交付给典当行营业员的行为。
操作人:估价员(评估员)。
相关规定:
1、接受当物应小心谨慎,避免磕碰、摔落。
2、对贵重物品应戴上手套。
(二)验当
概念:由典当行营业员查验当户及当物有关情况的行为。
操作人:估价员(旧称首柜、“朝奉”。)
相关规定: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章第35条规定:个人出当的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出当的应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查验当户:
(1)身份证件:是否为有效身份证件(种类与期限);是否真实,人与证是否相符、一致;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是否真实,是否超期。
(2)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2、查验当物
(1)是否属于禁当物品
《办法》第四章第27条规定不得收当的八类财物:(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脏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物。
(2)权属真伪
是否合法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他人财产(借来的和租来的);共有财产(夫妻双方);有争议财产(继承的和转让的)。
来源是否合法:一要核查当物原始发票;二要通过观察、交谈、了解、判断。
(3)真假优劣
查验当物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成色、性状等。防止以假冒真、以劣充好。特别当物还须到相关登记部门去查询登记。
(三)估当
概念:典当行营业员根据商品市场行情,对当物现行价格进行评估的行为。
操作人:评估员。
相关规定:
1、评估当物要科学合理,当物大多是二次进入流通领域,故价值都远低于一次进入流通时价格(文物除外)。因而估价要考虑其使用年限及折旧损耗,重点参考二手市场价格。
2、严禁恶意压低估价和故意与客户串通抬高估价。前者有失公平原则,丧失典当行诚信声誉;后者反映员工思想品德败坏,损害典当行利益。
(四)折当
概念:典当行营业员根据估当结果和当户协商,按一定比例折扣确定典当金额的行为。
操作人:估价员
相关规定:
1、应按合理的浮动幅度确定折扣比例。原人行管理办法规定按估价的50%—90%确定当价;商务部、公安部新出台的办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实际过程中一般按估价的50%—70%报价(个别例外)。
2、折当比例的高低,应充分考虑当物的二次流通性和变现性。
3、当金的确定要充分体现和当户的“协商原则”。《办法》第六章第36条规定:“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4、当金的最终确定应符合公司内部规定的评估员的放款权限,超越权限应上报审批。
(五)写当
概念:填写当票的简称,即根据与当户协商确定当金数额以及明确当期、费率等事项后,由营业员填写当票,签订借贷契约的行为。
操作人:估价员
相关规定:
1、当票上各要素要如实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尤其对当物的瑕疵要注明清楚。
2、综合费率不得突破《办法》规定的最高上限,可以预扣,利息到期支付不得预扣,实付典当金额要计算准确。
3、当票一式四联,字迹要清楚,数字书写要规范,不得随意涂改。
4、当户须在当票上亲笔签名,当行须加盖业务专用章或公章。
5、如当票上已注明的条款不能真实地、全面地反映双方意愿,可重新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或合同的签订人仍然是当物的所有权人或代理人(代理人须持有所有权人的委托书)。
(六)管当
概念:又叫“存当”,典当行营业员凭当票保管联收妥当物,当面封包(袋),将当物存放到库房进行保管的行为。
操作人:保管员(旧称“管楼”、“管包”、“管饰”)
相关规定:
1、封包前将当票与当物核对、看“票”、“物”是否相符。
2、封包时,要与当户当面清点,包装、封存,封口处让当户签字。
3、封包后,保管须在当票上签字,同时在封包上应贴牢当据编号。
4、封包入库前,保管员应根据当票“保管联”在“库存当品登记簿”上登记入库;同时按照《办法》有关治安管理的规定,在典当物品登记表上对当户姓名、单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及当物名称、数量、规格等逐项登记。
5、入库后的当物封包、封袋要求按品种类别,先后顺序存列、摆放整齐。
(七)当出
概念:旧时行业术语,即发放当金,简称“放当”,指典当行营业员根据当票实付金额向当户支付当金的行为。
操作人:出纳员(旧称“管钱”)
相关规定:
1、必须凭当票的“出纳联”如实支付当金,坚持见票付款、先记帐后付款的原则。
2、付款前必须仔细审核当票要素是否齐全,实付金额是否准确,是否有保管员终审人或经理签字。
(八)续当
概念:又称展期、延期,指当户典当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本金,经双方同意仍以原当物继续典当,续签当票和合同的行为。续当标志着典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延续。
操作人:评估员、保管员、出纳员
相关规定:
1、当户由于资金等原因到期不能赎当的,可以续当。
2、续当应于典当期内或期满后5日内办理。
3、当户续当须持有居民身份证和原当票。
4、办理续当时,评估员应审核原当票及当户身份证,填写续当凭证,一次续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保管员应根据续当凭证“保管联”对续期当物在“库存当品登记簿”上予以登记。
6、出纳员复核续当凭证后,与客户结清前期利息和本息综合费用。
(九)赎当
概念:当户按期偿还当金本息,赎取当物的行为。
操作人:评估员、保管员、出纳员
相关规定:
1、当户赎当须持当票和居民身份证办理,评估员应审核赎取人身份证明及所持当票真伪。
2、出纳员收取本金利息,确认结清后,开据一式三联“收款单”。
3、保管员见出纳“收款单”保管联后,方能按当据编号入库取物。
4、保管员对当物出库必须登记销号,并将当物与当票核对无误后交当户当面拆封,清点核收。
5、赎当时,应结清有关利息、费用;逾期赎当的,按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含罚息)。
(十)绝当
概念:俗称“死当”,典当期限届满5日后,当户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的行为。
操作人:保管员。
相关规定:
1、对大宗当物或折当率较低的当物,当期届满,先要发函或电话通知当户。
2、保管员每月应根据“库存当品登记簿”清理逾期当物,列出绝当物清单。
3、绝当物清单包括绝当物品名、种类、数量、原当金额,拟处理价格等应由经理召集评估、保管等商议,最后须提交有权人或经理签字审批。
4、保管员根据审批意见,填写出库单,将绝当物出库,并在“库存当品登记簿”上登记销号,同时应建立“绝当品专用台帐”,用以逐一记载绝当品的增加或减少。
5、大额绝当品按规定委托拍卖,小额绝当品按审批标价列于门市柜台自行销售变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