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的基本法律关系
典当的概念生动、准确、完整地概括了典当活动全过程,明确典当企业经营货币的方式即发放质押,抵押贷款,从而也划定了其经营范围。从中可以看出,典当经营至少存在以下三种基本法律关系。
1、传统典当中关于典权的法律关系
由于“典”、“当”二字的连用,使我们忽视了“典”的特殊法理概念,一般“典当”行为与传统“典”的行为在法律上分属两个不同范畴。典的物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即它的行为不仅使出典人将典物交付给典当行(典当人或承典人)占有,而且典当行在享有占有权的同时典期内还可以行使使用权、收益权,典当行使用典物,不付租费,产生收益归自己所有,出典人也不用向典当行(典权人)交付利息和费用,合同约定到期出典人还款回赎,典权人收回典金,退还典物;如出典人逾期不赎,即成“绝卖”,则由典权人直接转移所有权。因此,典的标的通常是不动产。
2、典当中质押权的法律关系
当户以动产作当物质押给典当行借款,实质上在法律关系上体现的是一种担保物权。即当户将动产的占有权转移给典当行,是为自己的借贷债务提供一种物的担保。但典当行没有使用权,更没有收益权,只有在当物绝当后,其所有权才部分随之转移。传统的“当”的行为即指质押行为。在物权法律范畴中属于担保物权,现行典当办法中所体现的质押权法律关系与担保法中的质押基本相同。
3、典当中抵押权的法律关系
当户以不动产作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借款,在法律关系上表现的仍然是一种担保物权,但所不同的是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即抵押人保管抵押物,且仍然对作为债权担保的抵押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力。借贷期限届满,当户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债务人未能清偿,抵押权人(典当行)还须通过一定途径和方式实现抵押权。
4、典当中营业质权的法律关系
营业质权是质押权中的特例,国外指专门适用当铺管理规则的所谓“当铺业质权”。主要有两个特点:
第一,它不适用关于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即典当期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赎回担保物,则用于质押的担保物财产,其所有权发生转移。
第二,其设定不以主债权的先行存在为条件,它是先有物的担保,后有资金的借贷。
第三,营业质的质权人只能是经批准从事典当营业性质业务的法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