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房产典当合同》公证
【背景与案情简介】
青岛市某典当行(甲方)与青岛市某房地产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房产典当合同》,约定典当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整,月利率0.8%,月综合费率2.7%,乙方以其公司名下的一处房地产为上述当金提供抵押担保,自然人丙自愿为该当金提供保证担保,典当期限及抵押期限均为半年,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强制执行条款,双方共同到本处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房产典当合同》公证。
【案情分析】
公证处所承办的借贷合同公证,一般是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公证或者个人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典当合同公证很少涉及。房产典当合同是不同于二者的特殊债权债务合同。首先,合同主体特殊,一方必须为特殊主体的典当公司,一方为自然人或法人;其次,适用法律规范特殊,合同内容除受《合同法》约束外,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制订的《典当管理办法》是规范合同内容的主要依据;第三,合同内容具有特殊性,典当当金数额、利率、综合费用均有数额限定,典当期限较短(半年以内),合同之外双方还要签署当票,借款人、抵押人须为同一人等等。而赋予房产典当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又为该合同公证的办理增加了一定的风险和难度。办证过程中,承办公证员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审查:
一、合同主体审查
除要求甲、乙双方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常规文件外,着重审查了甲方典当行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商务部门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部门颁发),确认其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典当企业,并且核验了其注册资本数额(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对于乙方公司提供的材料,侧重点放在其公司董事会决议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审查上。除核验董事签名属实外,重点审查上述文件是否体现了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内容。经查,乙方提供的董事会决议虽有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内容,但其法人授权办理公证的委托书却没有体现。公证员向乙方的代理人充分告知,办理强制执行效力文书公证必须具有包含该条款的特殊授权,要求乙方回其公司重新开具授权委托书。
二、合同内容审查和告知
1、典当当金金额须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该办法规定,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经查,甲方典当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整,乙公司在甲方典当行并无其他典当记录,合同中的当金人民币200万元符合上述规定。
2、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是否符合规定。《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经查,上述典当合同中月综合费率符合规定,但月利率约定却超过了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贷款利率折算后的限额,公证员要求双方就利率条款进行修改,虽然典当行一开始有些不情愿,称利率约定是双方自愿的,但在了解了有关规定后,欣然同意变更合同利率条款,由原来的0.8%降为0.5%,符合了上述规定。
3、当票约定是否完善。当票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也是双方的借贷契约。当票必须在典当契约中明确约定,具体放款金额、发放日期如有不一致,是以当票为准还是房产典当合同为准,当票与合同是否具有同等效力。审查合同内容中是否有“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用预先在当金中扣除”的条款,如果双方坚持预先扣除,告知典当行应当按照实际发放当金收款和计算利息及综合费用。
4、抵押房地产是否具有重复抵押的情况。《物权法》并没有禁止同一房产设定多个抵押,但典当行业特殊,在房产典当合同中,房产既是抵押物,也是当物,如果先前已为他人设立过抵押再去典当,则“典当”含义中的当物是不完整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典当,也存在较大风险,因此要确保房产典当合同中的房地产无重复抵押。
5、第三人保证条款是否有效。法律规定同一主债务同时存在保证和抵押的,抵押权优先于保证,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第三人保证无非是为债权实现多一个筹码,但房产典当毕竟不同于一般借款合同,典当的基本特征就是物的担保,典当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典当行与当户,不可能存在有信用担保的第三人,因此,承办公证员要求合同中删除第三人担保相关内容。
三、强制执行相关内容审查和告知
1、强制执行法律后果告知。告知乙方公司,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就意味着乙方在合同违约时,放弃诉权和相关抗辩权,告知甲方典当行,在申请执行时,至少在申请执行期限届满日前一个月向公证机构提出。通过法律告知,双方对强制执行公证有充分了解,督促双方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
2、申请强制执行前提条件的审查和完善。何种情况下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防日后产生纷争,因此,对于绝当条款的约定和理解尤其重要。在公证员的指导下,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如下约定:“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后,乙方应在5日内赎当或续当,逾期不赎当或续当为绝当。形成绝当后,甲方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强制执行标的计算方式的审查和完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强制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滞纳金及相关费用,但是违约金、滞纳金如何计算,相关费用都包括哪些费用并没有详细说明,以后如发生强制执行情况,甲、乙双方一定会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计算从而产生纠纷,所以,办理公证之时,公证员要求双方对上述金额如何计算协商统一,以免后患。
4、强制执行通知条款的审查和完善。因上述合同中关于甲方申请强制执行时,如何通知乙方没有明确约定,公证员建议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对于乙方通讯地址、催收函邮寄方式、寄送及视同收到时间等细节进行了详细约定,以便日后执行顺畅,避免纷争。
【分析与点评】
典当作为一种快捷、简易的融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受到人们青睐,典当合同公证就产生了一定社会需求。由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对于典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公证机构在办理该公证时显得无所适从,抓不住审查要点。如果赋与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就更加重了公证机构的审查责任。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仔细研究我国典当发展的传统和现实,认真领会《典当管理办法》对于典当行业的具体规制措施,就能够厘清办证思路。同时,对于合同中可能存在争议或纷争的条款,或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及时向当事人提出并修改,并进行法律上的充分告知,如此,公证介入典当领域后,在预防纠纷、维护契约安全方面还是大有作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