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征求社会意见:典当业不是民间借贷
核心提示: 经过充分讨论,与会者一致认为,《会议纪要》的第55条、第56条从司法层面明确了典当行业的金融属性和定位,即典当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属民间借贷范畴,典当行和民间借贷有着本质的区别,并对典当行业发挥的社会作用予以充分肯定。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在向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中关于典当纠纷和案件审理的规定,更在全国典当业界引起热烈讨论。
《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八项认为:“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审查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第55条典当行属于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作为融资方式的一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鼓励和支持典当行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典当业务,典当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用均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应认定无效。第56条没有当物,典当行向当户签发当票或者双方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的,应认定典当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据了解,上述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工作会议首次明确讨论典当。在典当业界看来,此规定是事关典当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头等大事。1月11日,在石家庄市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典当行业协会座谈会,针对《会议纪要》中相关典当的内容与会者开展了认真研讨。出席此次会议的有19家省区市级典当行业协会和8家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典当行业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共计50余人。
经过充分讨论,与会者一致认为,《会议纪要》的第55条、第56条从司法层面明确了典当行业的金融属性和定位,即典当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属民间借贷范畴,典当行和民间借贷有着本质的区别,并对典当行业发挥的社会作用予以充分肯定。尤其是《会议纪要》明确依法、依规、依约保护典当行业的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等相关规定,业界认为,不仅符合典当行业通过1700多年悠久历史而形成的商事习惯,且接轨现代金融业中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适用的商业文明——如美国、英国以及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等,通过法律法规所明确的典当行业生存规则和赋予的天然权利,更与目前适行的《典当管理办法》保持了依法监管行业的高度一致性。
但鉴于《会议纪要》尚处于向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阶段;而此前各地事关典当的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对典当行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的收取等诸多问题,存在认识不同、甚至判决相左等现象。故而,全国典当业在认真研讨《会议纪要》相关内容的同时,更期待它的尽快正式颁布,为今后的典当纠纷和案件审理提供符合时代发展的裁判指导。
为此,此次座谈会后,参会的各典当行业协会将向属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业建议,并召开专家研讨会、邀请主管部门发表监管意见等形式,明确相关规定的正确性与合理性。值得一提的是,江西、四川、甘肃、青海、宁夏、云南等6家未能参加座谈会的省级典当行业协会和成都市典当同业公会,在完全同意座谈会讨论结果的同时,也将在近期通过向属地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业建议、邀请主管部门发表监管意见等形式,反映行业呼声。(记者刘礼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