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双翠律师在协会常务理事会议上发言
尊敬的广东省金融局领导、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张曙会长、吴美娥秘书长及在座的各位常务理事们
大家下午好,
我是广东省典当行业协会 法律顾问 詹双翠 律师
感谢张曙会长把时间交给我,让我给大家作个简短的交流
身为协会顾问律师,下面我从会员的日常咨询和代理的典当纠纷中我遇到的一些的问题,分享给在坐的各位
一、关于预扣综合费和综合费的费率标准
实务中,即使合同约定了预扣综合费,但仍有部分法院将预扣综合费视同预扣利息处理(包括有典当行在足额发放当金后,当户当天支付首期综合费这一情形);有的民品业务发生诉讼,法官将在当期间的已经收取的综合费,都予以调整为2%甚至更低,这是混淆了综合费用和利息的区别。这里一方面是法官对典当行业特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也希望典当行在诉讼时,做好充分的说理工作,让法官明白综合费用是怎么回事。
二、关于绝当后是否支持综合费及绝当后可支持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认为绝当即意味着典当关系的终止,典当行无权再继续收取综合费,判决只支持利息,年化约3.65%,低于民间借贷的LPR 4倍,有的是参考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按LPR 4倍裁判,出现违约成本显著低于守约成本,严重损害了典当行业的合法权益。这里还是有法官对典当行业认识不足的原因,当然也有典当行在诉讼中表述不充分的可能。希望典当行通过调整合同约定的方式规避此风险,调整建议上次我在省典协群里有提,这里不再赘述。
三、关于加快典当行业立法
现行涉及典当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甚少,目前仅有零星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文件、批复调整典权关系,且多数批复年代久远,已不适应当前司法审判需求,这给当前的典当纠纷的司法裁判和法律适用带来一定的困难与问题,导致裁判结果五花八门,典当行无法合理预期判决结果,希望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监督管理条例》。
四、误收赃物,公安扣押赃物风险
基于动产不登记、不记名,占有即所有的特征,日常经营中,典当行很难避免误收赃物。但因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赃物扣押后会返还给原物主,导致典当行损失惨重。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典当行善意取得质权。
五、关于回归本源
说到回归本源,即鼓励典当行回归民品业务。但回归民品业务对典当行业的生存和发展有不利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一方面,目前全省范围内,绝大数寄售行、黄金回收行、奢侈品店以『典』、『押』、『当』作为招牌招揽本属于典当行的民品业务;相当一部分二手车行、房屋中介直接在铺头上打出车辆质押、房屋抵押的广告,这些没有典当资质且不受监管的超经营范围的行为,希望监督部门予以重点、常态化打击『非典』,净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合法典当企业的正当权益。
另一方面,头部互联网企业如微信、支付宝、美团、抖音、快手等APP均有无抵押小额信贷业务,按日计息,足不出户在线借钱。互联网小额信贷的普及,对典当行的民品业务冲击巨大,民品业务受此影响近些年日渐萎缩,如以民品为主业,不足以支撑典当行业生存发展。
再者,来典当行抵押房屋融资的多为银行放弃的客户,能从银行抵押借到低息贷款的客户(目前经营贷年化利息为3.5-3.9%之间),通常不可能来找典当行借月息2分的钱周转,即典当行的客户群体(资质、需求、期限、放款时间、征信、还款能力等)与银行客户群体存在显著区别,不存在同质经营问题。
故建议不要调整压缩房地产抵押比例。
六、关于隔离中介风险问题
银保监于2023年3月6日发出《关于开展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要对不法贷款中介成开展为期六个月(2023年3月15日-2023年9月15日)的不法贷款中介专项治理行动。虽然该通知主要对象是各银行机构,但不可否认的说,当前典当行对中介的依赖也是比较大的,中介风险也是我们典当行业需要注意隔离的,比如中介包装当户的资质(找猪仔客代持房屋替人背债)、诱导指使当户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假征信、假流水、假查册、假离婚协议等)、以典当行名义私下向当户收费(如诚意金、保证金等),让当户误以为被典当行套路,严重损害了典当行业的声誉。
在此,我提醒各位典当企业,要与中介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要能证明典当行是合法合规经营,收费名目公开合法透明,避免出现典当行给不法中介背锅的情况。
七、最后一点,自2018年转隶到银保监监管后,广东省就没有实质性的放开新设典当行的审批,没有新鲜血液加入,为更好的为中小企业、市民提供应急资金服务,希望能尽快恢复新设典当行的审批工作。
谢谢大家!
詹双翠
2023年4月11日